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0年度,304號
CHDV,110,司催,304,2021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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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
聲 請 人 陳莊田

法定代理人 陳美穗

上列聲請人陳莊田妹因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陳莊田妹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陳莊田妹已死亡,請更正以分割取得股票之繼承人
為聲請人,另股份分配協議書,應由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
,請補正。
二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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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