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394號
CHDV,110,司促,14394,2021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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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楊世瑜
債 務 人 李珍(即李煌桔北京涮羊肉之繼承人)



李姿(即李煌桔北京涮羊肉之繼承人)



上 一 人 之 張睿芯
法定代理人 0號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煌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煌桔所得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附表: 110年度司促字第014394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483,534元 110年7月18日起至110年11月18日 1 110年8月19日 002 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47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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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