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438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蕭秋露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陳慶宏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陳玉珍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苗秀鳳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,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苗秀鳳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請求標的及數量
(一)債務人蕭秋露、陳慶宏、陳玉珍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,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二)(甲案)債務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以下同)25,698
元正,及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
%計算之利息。
(三)(乙案)債務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以下同)5,426
元正,及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
%計算之利息。
(四)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一)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
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
920號函合併許可,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
滅銀行,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依法
消滅之公司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
司承受,合先敘明。
(二)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苗秀鳳分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
(甲案)100,000元及(乙案)20,000元整,若有未依約繳
納最低應付款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,利率及還款方式並有貸款
申請書為證(證二)。
(三)上開借款自(甲案)民國107年4月10日及(乙案)民國107
年4月10日即不再繳納應付款,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,
依前開規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,並應給付自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
,依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(現金卡原約定到期以20.00%
計付,目前已調降為15%)。
(四)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苗秀鳳於民國102年3月6日死亡(證四
),繼承人等未辦理拋棄繼承(證五:110.11.9司法院家
事事件公告查詢無資料),依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
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再由繼承
系統表(證六)可知,繼承人為蕭秋露、陳慶宏、陳玉珍
三人,故對繼承人等求償本筆債務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茲為清償之簡便,以
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
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4380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698元蕭秋露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、陳慶宏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、陳玉珍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%002新臺幣5426元蕭秋露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、陳慶宏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、陳玉珍(即苗秀鳳之繼承人)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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