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周子洛即周亭均
周曜專
劉美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零捌元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周子洛即周亭均前就讀私立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
校邀同債務人周曜專、劉美玲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
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
續動用撥款10筆,共計新臺幣258,678元整,其利息、
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
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
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
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
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
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周子洛即周亭均自
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
臺幣222,408元,及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周曜專、
劉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,就前項
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