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
債 權 人 冠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本良
上列債權人冠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KHONG TAM(中譯:
孔心)等九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冠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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