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昇鴻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陳昇鴻、林滿足「共同給付」
抑或「連帶給付」債務?
二、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