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3894號
債 權 人 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孫世民
上列債權人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張宏碩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
函證明文件、太極新村社區住戶規約影本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張宏碩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村00號2樓)之個人
最新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
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「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村00號2樓」
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