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759號
CHDV,110,司促,13759,2021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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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陳清松
債 務 人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邊惠甫

債 務 人 陳俞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及未受償之利
息新臺幣柒佰肆拾伍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柒仟伍佰元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及未受償
之利息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伍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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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