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5號債 權 人 游本宏 上列債權人游本宏因與債務人陳正忠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游本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正忠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弄0號)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