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385號
CHDV,110,司促,13385,2021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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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5號
債 權 人 游本宏


上列債權人游本宏因與債務人陳正忠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游
本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正忠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弄0號)個人
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
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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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