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
債 權 人 蕭啓源
上列債權人蕭啓源聲請對債務人周進泰、周清安、周進彪、周**
核發支付命令事件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 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