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別清算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0年度,16號
CHDV,110,司,16,20211228,2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字第16號
聲 請 人 陳俊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之特別清算,乃編排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 12節第2目,該目第335條第1項規定:「清算之實行發生顯 著障礙時,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, 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;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 者亦同。但其聲請,以清算人為限。」,僅適用於股份有限 公司。至於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,依同法第113條、第79條 至第97條之規定,並無準用之明文。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眾多,且多數未參與公司經營,而股東又僅負有限責任,公 司財產乃成為公司債務之唯一擔保,為保護不參與公司經營 之股東及公司債權人,當需特別清算程序,以嚴格規定公司 解散後之財產處理程序。故特別清算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 之制度,其他種類之公司並無特別清算之適用(參閱王文宇 著公司法論第609頁,105年7月5版1刷),則有限公司自無 從進行特別清算程序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( 下稱璟揚公司)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,前因聲請選派璟揚公 司之清算人,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4號及15號事件裁定駁 回,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命令璟揚公司 開始特別清算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固係璟揚公司之法定清算人,但該公司為有限公司 ,並非股份有限公司,揆諸首揭說明,無公司法第335條第1 項所定特別清算之適用或準用。從而,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 5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命令璟揚公司開始特別清算,於法 無據,應予駁回。  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8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8  日



書記官 顏麗芸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揚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