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字第16號
聲 請 人 陳俊羽
上列聲請人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聲請特別清算事件,未據繳納聲
請費。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
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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