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62號
CHDV,110,勞補,62,2021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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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補字第62號
原 告 邱建成

法定代理人 邱秀玲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
,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原告邱建成受監護宣告之裁定正本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8,082,4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,091元,逾期
不繳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提出被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騰輝及被告陳
勝福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
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其
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文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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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