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執字第37號
聲 請 人 施泳豪
相 對 人 林健隆即屹泰通信資訊行
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彰化縣政府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9,8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未履行民國(下同)110年10月6日彰 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,請求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職災等爭議,前經彰化縣政府 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10月6日調 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為:「㈠資方同意給付勞方…新台 幣6萬9,800元整,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一次全數匯入勞 方帳戶中…。㈡…由資方於110年10月15日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予勞方…。」,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,堪信屬實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 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,揆諸首揭規定,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