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1117號
CHDV,108,訴,1117,20211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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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117號
原 告 詹元幟


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
被 告 蔡永盛
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
林雅鳳
蔡友枝
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110 年8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二、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李盈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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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