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0年度,1463號
CHDM,110,聲,1463,2021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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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146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世欽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(110年度執聲字第7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世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世欽因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;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。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,定其應執行之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 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若受刑人請求 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,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,於定執行刑時,祇須將 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(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)。
三、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,並非概無拘束。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 限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(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)。是以數罪併罰,有2裁判 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。末按,數罪併 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,即生實質之確定力,除因增加經 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,或原定應執行刑之 數罪中有部分犯罪,因非常上訴、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,



或有赦免、減刑等情形,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,或 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,為維護極重要之公 共利益,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,法院應受原確定裁 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。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,除上開 例外情形外,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 刑,前、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,行為人顯有因 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,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,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。而定應執行刑,不 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,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,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,法院於裁定前,允宜予受刑人 以言詞、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,程序保障更 加周全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
四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劉世欽因竊盜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,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此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佐。又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明示:「已經裁判 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,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應執行刑,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 全部相同者為限」,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「增加經另案判決 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」,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, 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形,本件仍得再定 應執行刑,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 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部分,前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78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;附表編號6、7所示部分,前曾經本院 以110年度易字第28號、第1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7 月確定,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妨害公務、竊盜、公 共危險、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, 犯罪型態、侵害法益均屬有別,以及如附表編號2、6至8所 示各罪雖均為竊盜罪,但犯罪時間前後橫跨將近一整年,所 竊財物價值均非輕微,且竊盜經查獲後卻屢屢再犯,顯未能 記取教訓、確實悔悟,有嚴予處罰之必要;另受刑人經本院 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,未於本院指定之5日期間 內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五、末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所處之刑,原雖 得易科罰金,然與如附表編號4至8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



合處罰之結果,依上開說明,本院於定執行刑時,自不得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附此敘明。
六、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 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告狀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碧珊
附表:
受刑人劉世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3月 108.12.17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2號 新竹地院 109 年度竹簡字第207號 109.09.11 新竹地院 109年度竹簡字第207號 109.11.05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96號 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78號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9.10.09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43號 嘉義地院 110 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110.04.07 嘉義地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110.05.11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52號 3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4月 108.11.26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548號 臺灣高院 110 年度交上訴字第25號 110.04.29(聲請書誤載為110.07.14)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4024號 110.07.14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46號 4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8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1月26日止(聲請書僅記載108年10月某日,補充之)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548號 臺灣高院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25號 110.04.29(聲請書誤載為110.07.14)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4024號 110.07.14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3117號 5 恐嚇危害安全 有期徒刑1年 108.11.26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548號 臺灣高院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25號 110.04.29(聲請書誤載為110.07.14)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4024號 110.07.14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3117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.01.07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30號、109年度偵字第13139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28號、第193號 110.07.26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28號、第193號 110.09.23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51號 編號6、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7 竊盜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.09.16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30號、109年度偵字第13139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28號、第193號 110.07.26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28號、第193號 110.09.23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51號 8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9.10.09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720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247號 110.07.29 彰化地院 110年度易字第247號 110.09.03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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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