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0年度,68號
CHDM,110,單聲沒,68,2021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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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彥宗



黃詩辰




何佳哲
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,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
0年度聲沒字第2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品項依附表所示方式,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彥宗黃詩辰何佳哲等3人涉嫌賭 博案件(110年度偵字第8434號),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、刑法第266條第2項聲請將賭資新臺幣 (下同)362元及扣案供賭博所用之撲克牌1副沒收。二、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被告等所涉賭博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843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。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為賭客當場賭博之器具 及賭檯處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刑法第40條第2項、第266條第2項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芙 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 盛 輝

附表:
編號 品 項 沒收方式 1 撲克牌1副 沒收。 2 賭資新臺幣362元(即被告陳彥宗之70元賭資、被告黃詩辰之140元賭資、被告何佳哲之賭資152元) 沒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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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