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政德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裁定沒收違
禁物(110年度聲沒字第1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(含包裝袋)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許政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1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,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(送驗 淨重0.0043公克)係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。
二、經查,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,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1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一節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。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( 送驗淨重0.0043公克)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, 結果認為: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,有該院 民國110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76號鑑驗書1件存卷 可考,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而屬違禁物 無訛,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,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(經取樣檢驗用罄部 分,失其違禁物之性質,毋庸宣告沒收)。又本案盛裝前開 毒品之包裝袋,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,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 留(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 函釋參照),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,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 銷燬之。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 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