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10年度,58號
PTDA,110,簡,58,2021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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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10年度簡字第58號
原  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

代 表 人 劉協慶 
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
      程詒文 
      林季萱 
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
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
用第236 條、第107 條第1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10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  之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 元,惟原
  告並未繳納,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。
二、原告所附被告戶籍謄本資料過舊,請提出被告涂少中最新戶
 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詩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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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