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號
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
代 表 人 劉協慶
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
程詒文
林季萱
被 告 陳偉愷即陳聖賢
蘇雅萍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信延
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︰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「七萬二千五百七四十八六元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七萬二千五百七十八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 法第236 條、第218 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2,578元,本院前開判 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且參照事實及理由欄記載,可 知「四」及「六」明顯為贅字,故應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沈詩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