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77號
PTDV,110,訴,77,20211223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7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茂喜 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倪美鳳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
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另其上訴聲明固為:原判決應予廢棄。然原審判決乃兩造各為一
部勝訴,一部敗訴之判決,上訴人就其勝訴部分不具上訴利益,
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全部,應有誤載,先予敘明。經
核原審判決主文第1 項係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 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 (面積235. 16 平方公尺)、編號B (面積461.19平方公尺)之魚塭、磚造圍牆等地上物拆除,填土回復原狀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,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14,16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132元。至原審判決主文第2 項乃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附帶請求上訴人給付占用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依法不併算其價額。準此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,1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孝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