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641號
PTDV,110,訴,641,2021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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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641號
原   告 方金溪 
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被   告 方財華 
      方文山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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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