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615號
PTDV,110,訴,615,2021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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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615號
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
訴訟代理人 陳清國 


被   告 侯添益即勝佳企業行

      吳崑銘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802,427 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600,000 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102 年度甲類第3 期債票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 第14條、連帶保證書,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 院卷第21至25頁)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又本件被 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侯添益即勝佳企業行(下稱侯添益)邀同被 告吳崑銘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向伊分別借 款2 次,每筆各100 萬元,合計共200 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 均自110 年2 月8 日起至115 年2 月8 日止,並約定如附表 編號1 、2 所示部分之利息,自110 年2 月8 日起至111 年 6 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1 %計算,並自11 0年6 月30日起 至115 年2 月8 日止,以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1.005 %機 動計算,目前週年利率為1.845 %;如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 部分之利息,自110 年2 月8 日起至111 年6 月30日止,按 週年利率1.5 %計算,並自110 年6 月30日起至115 年2 月 8 日止,以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1.005 %機動計算,目前 週年利率為1.845 %,按月攤還本息,如未依約清償債務,



即視為全部到期,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,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%,加計違約金。惟被告侯添益自110 年7 月31日起即未 再繳納上開借款本息,其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如 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。為此,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情,並 聲明:如主文第1 項、第3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。
四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、授 信約定書、連帶保證書、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, 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至29、51至 53頁)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 ,應視同自認,則原告主張之事實,自堪信為實在。從而,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 度甲類第3 期債票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 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併准許之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85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應慧芳
附表:(新台幣/元)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本金 │利息 │違約金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88,562 │自110 年8 月31日起至111 年6 │自110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│
│ │ │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1 %計算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│
│ │ │之利息,暨自111 年6 月30日起│10%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左列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 │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



│ │ │%計算之利息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811,762 │自110 年7 月31日起至111 年6 │自110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│
│ │ │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1 %計算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│
│ │ │之利息,暨自111 年6 月30日起│10%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左列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 │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%計算之利息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44,306 │自110 年8 月31日起至111 年6 │自110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│
│ │ │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1.5 %計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│
│ │ │算之利息,暨自111 年6 月30日│10%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左列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│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5 %計算之利息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857,797 │自110 年7 月31日起至111 年6 │自110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│
│ │ │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1.5 %計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│
│ │ │算之利息,暨自111 年6 月30日│10%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左列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│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5 %計算之利息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│1,802,427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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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