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富豪
張詠婷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0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548,7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92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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