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
原 告 郭水德
訴訟代理人 郭名絨
被 告 郭青年
訴訟代理人 郭育勝
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
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被告同 意者、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,不在此限;被告於訴之變更 或追加無異議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同意變更或追 加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、2 款及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聲明:「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屏 東縣○○鎮○○里段○000 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地 上物(實際面積經測量後補正)拆除,將土地返還原告。」 。嗣於110 年11月29日當庭更正為(見本院卷45頁)變更聲 明為:「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853 ⑴部 分面積583.36平方公尺、編號853 ⑵部分面積19.23 平方公 尺及編號853 ⑶部分面積28.7平方公尺之豬舍等地上物拆除 ,並將該等部分土地遷空返還予原告。」,經核原告所為變 更起訴聲明,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均係系爭土地占用之現況, 之後的變更僅係依據複丈成果圖為更加明確之聲明而已,故 堪認原告所為變更與起訴事實同一,且被告就原告之變更並 無異議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變更聲 明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遭被告蓋豬舍,經過多次協 調都不理會原告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將坐 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853 ⑴部分面積583.36平方公 尺、編號853 ⑵部分面積19.23 平方公尺及編號853 ⑶部分 面積28.7平方公尺之豬舍等地上物拆除,並將該等部分土地 遷空返還予原告。
二、被告則以:當初土地是原告要被告蓋豬舍在這裡的,時間已 經超過20年。當初沒有按家產協議書辦理過戶是因為原告不
願意辦理,而協議中的另外一塊地處分後的錢是被原告及訴 外人郭青騰拿走的等語以資答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系爭土地目前土地上確實有豬舍由被告經營管理中等情,業 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現場勘驗無誤,有勘驗筆錄(見本院 卷第22至23頁)及如附圖所示之複丈成果圖在案可查。被告 主張係經原告同意而興建豬舍使用中(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 ),原告則否認之。經查:
⒈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,返還借用物。未定期限 者,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,返還之。但經過相當時 期,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,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。借貸未定期限,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,而定其期限者,貸 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。民法第470 條第1 項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準此,使用借貸如未定有返還期限者,在解釋上 ,如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時,使用借貸關係即告消滅; 如不能依借貸之目的定其期限,則於貸與人請求返還時,使 用借貸關係亦告消滅。
⒉據被告提出之原告家產分配同意書(見本院卷第31頁),其 上確實分配本件系爭土地日後分與被告、崁頂頂愛段土地則 分配與被告胞弟,此情亦經被告胞弟郭青騰到院證述屬實( 見本院卷第46頁);復參以證人郭青騰證稱:豬舍是二三十 年前我爸(即原告)同意興建的,當時就是被告用來養豬, 雖然經過口蹄疫疫情,但沒有疫情的時候就是會一直用來養 豬,另外分配同意書上說要分給我的土地已經在我名下等語 (見本院卷第45反面至第46頁),是證人郭青騰之證言與家 產分配書之分配情形及系爭土地之土地使用現況均相符;再 衡以證人郭青騰與被告立場並不完全一致,因倘原告收回系 爭土地,將來或許會分給所有子女,證人郭青騰反倒可以得 到一部分,是證人郭青騰並無偏袒被告之必要,因認其證言 為真。從而,該豬舍既已存在已久,且存在之初係經由原告 同意用以興建豬舍經營養豬所用,可見就該等地上物兩造間 存在以養豬為使用目的之使用借貸關係;復經本院到場勘驗 ,亦見該等地上物均尚未達不堪使用之狀態,實難謂兩造間 使用借貸關係業已消滅而不復存在。
四、綜上所述,兩造間既有借貸關係存在,且依其使用目的尚未 使用完畢,故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,請求判決如 原告訴之聲明所示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,經審酌後, 認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,爰不一一贅述,併此 敘明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沈詩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