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9號
原 告 翁聖富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翔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、范冠霖、朱珮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該支付命令對於被告之部分失其效力
,依法視為原告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(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
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,扣除督
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93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