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689號
PTDV,110,補,689,2021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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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89號
原   告 翁聖富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翔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
  聲請對被告、范冠霖、朱珮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
 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該支付命令對於被告之部分失其效力
  ,依法視為原告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依民事訴訟
  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(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
 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,扣除督
  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93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 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李宗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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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