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
原 告 尤尚綸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銘、鄭苹妤及賴松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3,343,70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
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4,165元。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應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