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352號
PTDV,110,補,352,20211209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
原   告 尤尚綸 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銘鄭苹妤賴松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3,343,70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
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4,165元。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應慧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