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6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蘇秀山
視同上訴人
即 被 告 林清茂
鄭罔肚
林履堂
謝文隆
孫土水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孫良明
視同上訴人
即 被 告 謝坤勇
謝坤男
林瑞堂
林玉堂
謝慶耀
被 上訴 人 蘇秀利
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
林佑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;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 序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孝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