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原 告 郭森水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被 告 郭明忠 被 告 郭潘牡丹被 告 郭銘豐 被 告 郭富敏 被 告 郭富強 被 告 郭昆能 被 告 郭順鐘 被 告 郭順響 被 告 郭順發 被 告 黃仁怡 被 告 黃珀琪 被 告 黃瓊瑠 被 告 郭清良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清長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長榮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徐風連 被 告 郭哲皓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心怡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長滿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秀菊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秀娥兼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森松 被 告 郭森南 被 告 郭森枝 被 告 郭潘金英被 告 郭連福 被 告 郭連盛 被 告 蘇崇文 被 告 蘇虹頤 被 告 郭秀霞 被 告 郭秀碧 被 告 陳秀桃 被 告 鍾文財 被 告 鍾文源 被 告 鍾文成 被 告 鍾錦富兼被告鍾恭妹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鍾玉妹兼被告鍾恭妹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趙安朝 被 告 趙秀鳳 被 告 趙菊英 被 告 周建忠 被 告 周建文 被 告 趙秀美(Hsiumei Chao)被告兼前列6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郭清良、郭清長、郭長榮、郭長滿、郭秀菊、郭秀娥、郭哲皓、郭心怡為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,並訂於111 年1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、111 年1 月28日下午2 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此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 之規定自明。二、查本件被告郭潘玉蘭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10 年12月18日死 亡,被告郭清良、郭清長、郭長榮、郭長滿、郭秀菊、郭秀 娥為其子女為繼承人,被告郭哲皓、郭心怡為其孫子女為代 位繼承人,有個人基本資料、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參。惟被告郭清良等人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。是為訴訟 進行之必要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,依原告聲請裁定命其等為被告郭潘玉蘭之承受訴訟 人,續行本件訴訟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秀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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