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0年度,141號
PTDV,110,家救,141,2021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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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家救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王慧君 

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
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賴冠華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(110 年 度家補字第519 號),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,且 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,爰依 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之審查表、聲請人之資力審 查詢問表、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,且本院審酌聲請 人提出之起訴狀,經核其內容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則參諸 上揭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周秀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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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