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葉正洋即六堆願景工作坊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竹田鄉公所等間請求
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2,396,82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、第77條之
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37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
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姚佳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