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84號
聲 請 人 王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大明、杜豪傑、陳美都及陳美英間請求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。本件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 萬元,故聲請人應繳納500 元之
裁判費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