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834號
PTDV,110,司票,834,2021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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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834號
聲 請 人 蘭慧馨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光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 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
  二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 萬元,聲請人
  繳納裁判費1,000 元,故應補繳1,000 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(具體年、月、日,且不
  得早於本票到期日民國109年12月3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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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