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30號
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浩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
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並更
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「清算人」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
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
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以
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「全體董事」,
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
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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