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830號
PTDV,110,司票,830,2021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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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830號
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浩軍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
  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並更
  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「清算人」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
  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
  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以
  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「全體董事」,
 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
  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  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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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宜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