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822號
PTDV,110,司票,822,202112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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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
聲 請 人 林聰明 

相 對 人 尤龍展 

      尤詩涵 

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尤盛茂 

      曾籃研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曾籃研尤盛茂尤詩涵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相對人曾籃研尤龍展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㈡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相對人曾籃研尤盛茂尤龍展於如附表㈢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㈢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㈢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尤詩涵尤龍展連帶負擔,餘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曾籃研尤盛茂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㈠、㈡、 ㈢所示之本票3 紙,未載到期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 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 款,為此提出本票3 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



提起確認之訴,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
 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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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㈠: 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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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到 期 日│ 提 示 日 │票據 號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(新 臺 幣)│ │即利息起算日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109年6月2日 │50,000元 │未載 │109年7月2日 │CH346422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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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票附表㈡: 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到 期 日│ 提 示 日 │票據 號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(新 臺 幣)│ │即利息起算日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109年6月24日│30,000元 │未載 │109年7月24日│CH228528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票附表㈢: 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到 期 日│ 提 示 日 │票據 號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即利息起算日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109年9月25日│60,000元 │未載 │109年10月25日 │CH228536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附註:
一、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(確定證明書、 本票正本),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二、前開(確定證明書),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,勿 庸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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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