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822號
PTDV,110,司票,822,2021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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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
聲 請 人 林聰明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籃研尤盛茂尤龍展尤詩涵間請求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 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
  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元,故聲請人應
  繳納1,000 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尤詩涵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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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