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
聲 請 人 林聰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籃研、尤盛茂、尤龍展、尤詩涵間請求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
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元,故聲請人應
繳納1,000 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尤詩涵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