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
聲 請 人 江佳翃即江全保
即 債務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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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黃怡玲
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呂亮毅
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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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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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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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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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唐曉雯
相 對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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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10年度消
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10年8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
程序。經查:債務人之財產僅有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
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友邦壽險公司)保單1紙及存款新台幣(下
同)197元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中華民國
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
果表、友邦壽險公司110年8月27日友邦字第1100800209號函
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儲字第1100234470號
函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6日陳報狀、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6日京城數業字第1100
006739號函及債務人110年9月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。又債務
人所有友邦壽險公司之保單及存款,經債務人分別提出同額
現款690元、197元代繳之。上開金額合計887元已由本院作
成分配表,認可後公告,並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發還案款
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。是
本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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