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尤多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吉慶、張陳桂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應提出尤清碑(歿)之繼承系統表,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或限定繼承。二、承上,如有其他繼承人,其他人亦應一併具狀聲請到院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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