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329號
PTDV,110,司促,7329,2021122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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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尤多謀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吉慶、張陳桂葉間請求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提出尤清碑(歿)之繼承系統表,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
  棄或限定繼承。
二、承上,如有其他繼承人,其他人亦應一併具狀聲請到院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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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