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6117號
PTDV,110,司促,16117,2021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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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17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


債 務 人 洪榮清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,及自本件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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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