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詹立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捌拾叁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詹立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11月25日止累計70,483元正未給付,
其中69,289元為消費款;1,194 元為循環利息;0 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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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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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詹立馨 │自民國110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週年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69289 │ │1月26日 │ │15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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