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909號
PTDV,110,司促,15909,2021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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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陳沛淳即陳靜雯


      陳榮貴 

一、債務人陳沛淳即陳靜雯陳榮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貳拾壹萬肆仟零玖拾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陳沛淳即陳靜雯於民國96年12月至100 年3 月間邀
  同債務人陳榮貴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
  款借據」1 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4,093 元整,另加計利
  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
㈡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  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  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陳沛淳即陳靜雯自就讀學校畢業
  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陳榮貴既為連帶保證
  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沛淳即陳│自民國110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週年利率1.9% │
│  │214093│靜雯、陳榮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貴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沛淳即陳│自民國110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14093│靜雯、陳榮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貴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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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