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857號
PTDV,110,司促,15857,2021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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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
債 務 人 楊長紘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4.82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0-0000
  00-000:以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利息。
㈡、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9 月10日止,尚有新臺幣619556
  元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
  催索均未清償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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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