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747號
PTDV,110,司促,15747,2021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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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代 理 人 林政豐 
債 務 人 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方姿宥 
人         




債 務 人 王順達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2.94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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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