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30號
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
債 務 人 楊長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壹元,及其中
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99 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
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