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家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捌拾參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5.88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5.88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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