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3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丁琳婷即丁惠娟即李惠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惠娟於民國109 年05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
0 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11月14日結帳日
止,帳款尚餘34,670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
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