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林昭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昭華於民國93年05月1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
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3月04日起即
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
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
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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