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379號
PTDV,110,司促,15379,20211217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
債 務 人 李亞玲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
 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