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345號
PTDV,110,司促,15345,20211217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順山 
代 理 人 葉淑幸 
債 務 人 鍾竹君 

      鍾昌弘 
      鍾陳盡滿
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者,逾期本金之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697計算,逾
  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逾期本金
  之利息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9124計算,逾期利息以同標準
  收取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