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順山
代 理 人 葉淑幸
債 務 人 鍾竹君
鍾昌弘
鍾陳盡滿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逾期本金之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697計算,逾
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逾期本金
之利息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9124計算,逾期利息以同標準
收取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