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239號
PTDV,110,司促,15239,20211210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高潘月寶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貳拾陸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高潘月寶於94年06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 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  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
  來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220,
  726 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
  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潘月寶 │自民國94年11│至民國104年8│週年利率20%  │
│  │28931 │     │月20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及自民國104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週年利率15%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年9 月01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高潘月寶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週年利率15%  │
│  │48907 │     │11月15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